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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

  • 發布單位: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

壹、前言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將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及義務。而繼承人因繼承取得的已登記不動產,必須先向地政事務所辦竣繼承登記後才可辦理出售或設定抵押等處分。
另依據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人必須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如果有逾期申請繼承登記的情形,將會被課予罰鍰(但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可予扣除)。
此外,如果有超過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的不動產,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將被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管理,超過15年仍未申請登記,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為了提醒繼承人於期限內申辦記登記,以免其因未諳法令而遭處罰,爰推動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務作業,按月產製當月過世之被繼承人歸戶資料,通知其繼承人儘速申辦繼承登記。

貳、繼承登記相關法規
一、民法
二、土地法
三、土地登記規則
四、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五、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
六、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

參、繼承登記文書表件及參考網站
一、繼承登記文書表件
二、辦理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三、申報遺產稅
四、地政士查詢



肆、申請繼承登記前的準備程序
一、在申請繼承登記前,建議您可以至下列機關先辦理相關程序。

二、重點說明:
一、戶政事務所
1.申請被繼承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2.申請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3.申請繼承人印鑑證明(欲申請分割繼承登記者,全體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須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如果無法到所,可以先至戶籍所在地的戶政機關申請印鑑證明替代。
二、國稅局
1.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2.申報遺產稅應附文件及程序可向國稅局洽詢。
3.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條規定,未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 同意移轉證明書者,地政機關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三、地方稅務局或稅捐稽徵處
1.依據土地稅法第51條及房屋稅條例第條規定,欠繳地價稅之土地或房屋稅之房屋,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所以在申請繼承登記前,您必須持國稅局核發之證明書,至稅捐機關辦理查驗有無欠繳地價稅及房屋稅,並經查驗無欠稅之後,才可以申請繼承登記。(目前部分縣市地政事務所,有提供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服務,如有需要可向地政事務所洽詢)
2.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分割不動產所立之契據(申請物權登記之用)應繳納印花稅,所以如辦理分割繼承者,請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可向郵局購買印花稅票或由稅捐機關開立印花稅繳款書)。

四、地政事務所
1.於完成上述程序後,請向不動產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2.申請繼承登記時,應按不動產價值(依被繼承人死亡當時之土地申報地價或房屋現值計)繳納千分之一登記費及書狀費(每張80元整)。
3.繼承登記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逾期登記將課予罰鍰,但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可予扣除。

伍、申請繼承應附文件
一、分割繼承登記: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正本須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權利價值總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
(四)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全部繼承人現戶謄本),如登記機關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檢附
(五)繼承系統表1份
(六)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正本、影本各1份(應經所轄稅捐分處查註「查無欠繳地價稅費」、「查無欠繳房屋稅費」戳記)
(七)印鑑證明(需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前1年以後核發之印鑑證明,所有繼承人各1份,但遺產分割協議書經公證、認證或由地政士簽證者,得免附)
(八)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書狀遺失未能檢附時,得檢附切結書辦理)
(九)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另需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依法令規定應附文件

二、一般繼承登記: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清冊
(三)繼承系統表1份
(四)戶籍謄本(全部繼承人現戶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如登記機關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檢附
(五)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正本、影本各1份(應經所轄稅捐分處查註「查無欠繳地價稅費」、「查無欠繳房屋稅費」戳記)
(六)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書狀遺失未能檢附時得檢附切結書辦理)
(七)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另需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附文件

陸、其他注意事項:
一、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供收件人員核對身分。
二、 辦理分割繼承時,全體繼承人應持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臨地政事務所,由該所指定人員辦理身分核對工作,若檢附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書(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1年以後核發者有效),或分割協議書經公證或認證者,得免親自到場核對身分。

柒、繼承登記Q&A
• 問:部分繼承人不能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時該怎麼辦?!
答:得由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罰鍰、加徵之滯納金、利息等有關費用後,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日後繼承人已達成協議時,可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分割繼承登記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
• 問:旅外僑民處分在台不動產,如以授權書授權國內親友代為申辦登記,應否檢附印鑑證明?!
答:旅外僑民為處分在臺不動產,以授權書授權國內親友代為申辦登記,該授權書既經我駐外單位簽證,足以認定其身分及意願,無須再檢附印鑑證明。於申辦登記時,僅需檢附該被授權親友之印鑑證明申辦登記

• 問:超過時間未辦理繼承登記會有何後果?
答: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由 所轄各地政事務所每年4月1日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地政機關將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 問: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還可以辦理繼承登記嗎
答: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在列冊管理15年期間內仍可隨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另如該不動產已被國有財產署標售完成者,繼承人仍得於標售完成後10年內依法定應繼分向國庫領取價金

• 問:繼承人之順位及應繼分為何?
答:依據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規定繼承人之繼承權並無性別差異,無論男女均有繼承權。

• 問: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怎麼辦?
答: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並於登記完畢時,由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


資料摘自內政部地政司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