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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以,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請查照。

  • 發布單位:人事室

一、依據旨揭令釋,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 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 (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 員休假年資。該令所稱「政府機關(構)」包含公營事業 機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人員而 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二、檢附縣府函、銓敘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及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