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旨揭令釋,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 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 (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 員休假年資。該令所稱「政府機關(構)」包含公營事業 機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人員而 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二、檢附縣府函、銓敘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及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2號函。
一、依據旨揭令釋,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 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 (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 員休假年資。該令所稱「政府機關(構)」包含公營事業 機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人員而 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二、檢附縣府函、銓敘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及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