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辦理分割或合併時,其分割或合併後土地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及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應分別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23、24條規定及內政部95年2月17日修訂之土地分割、合併改算地價原則辦理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