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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要申報登錄成交資訊?

  • 發布單位:第三課

  1. 買賣案件:凡登記原因為「買賣」的移轉案件,買賣雙方應於申請移轉登記時一併申報登錄。
  2. 租賃案件:透過不動產經紀業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若當事人自行成交,則無須申報登錄。
  3. 預售屋案件:透過代銷業者成交之預售屋案件(含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新成屋),應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由代銷業者申報登錄。若是建商或地主自行銷售之預售屋,則等到房子蓋好辦理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時,一併申報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