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案件:
(一)憑證申報(A1)(暫未開放,配合數位櫃檯系統建置時程辦理)
地政士受買賣雙方委託辦理買賣移轉登記及申報登錄者,於數位櫃檯申請登記時,一併申報登錄資訊,免另附紙本申報書。買賣雙方應於數位櫃檯進行登記案件線上簽章時,一併確認申報登錄內容。
(二)表單申報、紙本送件(A2)
買賣雙方協議由其中一人或其代理人於申請登記前,無須使用憑證,透過網際網路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登錄申報資料後,取得申報書序號,並列印「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紙本,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後,併同登記案件送件至地政事務所。
(三)紙本申報(A3)
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於買賣案件送件登記前,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紙本申報書,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後,併同登記案件送件至地政事務所。
二、租賃及預售屋案件:
(一)憑證登錄、線上申報(B1、C1)
透過網際網路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申報者,經紀業應以工商憑證申報進行驗證,相關標示資訊均需由申報人自行輸入項目。
(二)表單登錄、紙本送件(B2、C2)
如無憑證者,亦得透過網際網路之「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不動產實價登錄」申報,並於完成表單登錄後印製紙本,由申報人/代理人簽章確認,並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收件。
(三)紙本申報(B3、C3)
受理申報登錄機關得設立電腦,由申報人或代理人自行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