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建造執照之建案 ,如於新制施行( 110 年7月1日)後以預售屋方式進行銷售,不論是否委託代銷,均以「銷售預售屋者」為申報備查義務人,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申報備查。如取得建造執照後,不以預售屋方式進行銷售者,則不需申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