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施行(110年7月1日)前已開始銷售之預售屋建案,無強制銷售預售屋者補辦備查之規定;惟業者如要主動申報備查,法亦無禁止。但新制施行(110年7月1日)前透過代銷業銷售成交之預售屋買賣案件,仍應依規定申報預售屋實價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