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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同婚專法通過苗栗縣政府對公教同仁權益相關之因應措施

  • 發布單位: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

一、同婚專法通過5月24日生效後,公務人員同性結婚給假及補助事項: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請假,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我國民法親屬編結婚的要件,係採「登記制」,爰同性結婚,只要有登記事實,即可檢附證明給假,並請領結婚補助費。
二、另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配合同婚專法施行,「人事資訊代碼系統」家屬稱謂已新增項目名稱「配偶」(代碼為$)。WebHR、「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技工工友駕駛及駐衛警線上填報系統」與「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等相關資訊系統之家屬稱謂請依以下方式辦理:
(一)異性結婚者,男性配偶的家屬稱謂請填寫「妻」,女性配偶的家屬稱謂則請填寫「夫」。
(二)同性結婚者,配偶的家屬稱謂請均填寫「配偶」。
三、有關因同婚所衍生申訴案件,由各機關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