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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行政院函以,為落實「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措施(加發2成薪),自本(110)年7月1日起同步實施,請查照。

  • 發布單位:人事室

一、依據行政院110年6月21日院授人給字第1104000594號函辦理。
二、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及落實旨揭政策,自本年7月1日起,依規請領育嬰留職津貼有案之被保險人,按其育嬰留停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保險俸(薪)額20%計算加發金額,併同保險育嬰留停津貼同時發給;又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停津貼如於本年6月30日以前而請領期間跨越本年7月1日者,自7月1日以後之日數,得依上開計算方式加發金額。
三、經詢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該部業已完成建置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e系統,有關育嬰留職停薪人員之加發2成薪部分,機關(學校)如已有是類人員申請期間跨越本年7月1日者,毋須至系統辦理異動,公保部會主動辦理加發金額;至新發生之育嬰留職停薪人員,仍請依原申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