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請查照。

  • 發布單位:人事室

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