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銓敘部110年3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05334767號函辦理。 二、惟如有從事經營不動產出租等商業行為之情形時,自與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解釋有違,公務員不得為之。
一、依據銓敘部110年3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05334767號函辦理。
二、惟如有從事經營不動產出租等商業行為之情形時,自與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解釋有違,公務員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