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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銓敘部函釋以有關公務員單純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並不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請查照。

  • 發布單位:人事室

一、依據銓敘部110年3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05334767號函辦理。

二、惟如有從事經營不動產出租等商業行為之情形時,自與公務員服務法及相關解釋有違,公務員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