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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請查照。

  • 發布單位:人事室

勞動部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三歲前,如有少於六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亦可提出申請,惟每次仍不得少於三十日,其少於六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二次為限,但其屬於六個月以上者,並無次數之限制。另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讓雇主可及早因應,共同建構友善生養職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