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經機關(構)指派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或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以及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等相關事宜一案,請依銓敘部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規定辦理。 二、檢附苗栗縣政府函、銓敘部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2號函及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
一、公務員經機關(構)指派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或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以及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等相關事宜一案,請依銓敘部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規定辦理。
二、檢附苗栗縣政府函、銓敘部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2號函及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