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光復之初遺有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名義登記等地籍登記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情形,因該等情形存在已久,不僅影響土地之有效利用,亦妨礙民眾財產權利之行使。為徹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3.21公布,並於97.7.1起施行。茲為辦理地籍清理工作,內政部擬具「地籍清理實施計畫」,分別經行政院96年11月27日院臺建字第0960051370號函核定及99年4月14日院臺建字第0990018223號函核定修正在案,並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依據,規劃自97年1月至102年12月止,已完成清查及公告14類土地之清理工作,並受理民眾申報或申請登記,為賡續辦理完成地籍清理工作,內政部擬具「地籍清理第2期實施計畫」(如下附件),業奉行政院102年5月21日院臺建字第1020030191號函核定,預定自103年1月至108年12月止,除持續辦理前述代為標售或囑託國有登記作業外,另外增加清理登記名義人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者之清理工作,以期達成健全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及提升政府效能。
早期的土地登記案件,所有權人申請登記時,當時的戶政機關沒有配賦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所以地籍資料庫中無法記載所有權人的統一編號資料,因此於民國88年全面辦理地籍資料電子化作業,暫由電腦自動化編配流水編號登錄。地政事務所的地籍資料庫中並無早期登記所有權人的統一編號資料,以致於這些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無法查詢自己的地籍總歸戶資料,或政府機關無法勾稽比對這些所有權人正確的不動產資訊。
為改善此種情形,103年開始,地政事務所將會主動通知上述所有權人申請辦理統一編號更正登記或通知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以釐正地籍資料,亦希望民眾收到通知時,即刻來申辦。
二、辦理統一編號流水編更正需要哪些文件?
(一)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二)權利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辦,權利人須提供印鑑證明、代理人身分證、印章請一併檢附)
(三)記載權利人原設籍住址之戶籍資料。
(四)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可由本所提供於現場填寫)
三、權利人未辦理統一編號更正登記有何影響?
權利人如未辦理統一編號更正登記,該無統一編號之土地(建物),將無法透過「地籍總歸戶」進行查詢,致影響權利人查詢自身財產及政府各項行政業務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