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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73 條

  • 發布單位: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
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
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
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
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