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5月1日起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位置圖以轉繪方式辦理者,於檢附「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時,應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依據內政部112年3月31日台內地字第1120262119號函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1及282-2條規定。)
☛「建物地籍測繪資料」應包括內容如下:
(一)測繪基本資訊:如工程名稱、建築執照字號、簽證之建築師或測量技師姓名、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測量人員及測量日期等。
(二)測點圖例圖說:實地測繪建物(使用執照附圖參照)與土地界址或其他足以確認地籍關係位置之測點、建物區塊與地籍圖分布情形,並標示土地地號、比例尺及圖例說明。
(三)距離角度數據:實地測點之水平距離及角度值。
(四)簽證印鑑或執業圖記:執行測繪之建築師印鑑或測量技師執業圖記。
※未能檢附建物地籍測繪資料,將通知申請人補正,俾憑續辦;若無法補正或建物位置仍涉及越界爭議時,應加繳位置圖實測規費,由本所派員至現場辦理建物位置圖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