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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辦理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測繪登記,應檢附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及約定共有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

  • 發布單位:第二課

內政部以105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強制規定,有關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3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81條第1項規定辦理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測繪登記,應檢附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及約定共有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


105年1月22日起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第一次測量登記時,如果建管機關備查的圖說有明確標示全部共有與一部共有的項目範圍,地政事務所就可以依圖說標示,將全部共有編1個建號,再將一部共有另編1個建號。倘圖說標示的共有部分並無區分為全部共有與一部共有時,地政事務所僅能將全部公設編1個建號。為保障申請人權益,及避免日後房屋交易糾紛,於辦理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第一次測量登記時,請檢附專共有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