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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概述

  • 國土計畫法於104年12月18日經立院三讀通過,於105年1月6日頒布,105年5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1條所述:「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 依該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內政部營建署刻研議以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取代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研訂使用地編定類別,並據以研訂「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相關內容。
  • 依據該法第4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